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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蒋永平与施亚芬、顾裕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平,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蒋永平。被告施亚芬。被告顾裕婷。被告顾二苟。被告王翠英。原告蒋永平诉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永平诉称:2015年4月27日,顾志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6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承诺到2015年10月27日归还。顾志平于2015年8月6日死亡。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顾裕婷系顾志平的女儿,顾二苟、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为此,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施亚芬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2、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顾志平向蒋永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蒋永平现金伍万陆仟元正,借期从2015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10月27日归还。顾志平在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2015年8月6日顾志平去世,为追讨欠款,蒋永平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顾裕婷,顾二苟和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以上事实,有借条、户表、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对于借款过程和原因,原告称:我当时办减震机厂,1997年左右我厂里电焊的活都是包给顾志平干的,双方关系都很好的,之前他做钢结构缺钱的时候我也借给他两次钱,他都还给我了。2015年4月27日是星期一,在前三天也就是星期五,顾志平到我的永泰减震器厂里问我借钱,当时他说要借2万元。我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我只有3000元,他说让我问朋友借,先借他6000元,他当时说要办道路专用证急用,我就给了他6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我说你实在要钱等我星期一把股票上的钱转过来。到了星期一,他不到9点就来我家里了,他知道我卡上有5万元,我星期五的时候就跟他说我股票上有5万元,一开始他说借2万,后来他接了一个电话,人家问他要钱,他就说你5万元全部借给我吧,就借半年,当时他还说要给我利息的,我说利息就不要了,只要他按时归还就行,我就又到本市常阴沙农业银行柜台取了5万元现金给了他。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顾志平向原告借款56000元的事实,顾志平理应按期归还,但顾志平在借款未到期之前因意外去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原告提前主张要求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因该借款发生在顾志平与施亚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施亚芬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顾志平死后,施亚芬理应归还。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作为顾志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亚芬应归还原告蒋永平借款56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应在各自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负担(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给付责任),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麒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