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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豆宏涛、李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李蕊,豆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李蕊被执行人豆宏涛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志华与豆宏涛、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23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不在家,申请人亦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