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青霞诉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霞,刘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吴青霞,女,49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刘长龙,男,汉族,43岁,农民,地址音德尔镇。申请执行人吴青霞与被执行人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刘长龙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应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3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已发送大被执行人爱人牟贵兰,执行通知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因本案申请人吴青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共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