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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鲁海文罚金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鲁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被执行人鲁海文,男。克东县人民法院与鲁海文罚金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刑初字第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海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海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鲁海文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银行存款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博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