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