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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工业博物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博物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986号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西京联毛纺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凤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沈阳工业博物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姜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业博物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六元,由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