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继勃与张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勃,张加军,吴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刘继勃,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谷吉泉,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军,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慧,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继勃与被告张加军、吴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勃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勃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吉泉,被告张加军、吴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勃诉称,2006年5月,被告张加军领其朋友贾文找到原告,称其朋友贾文因创办济南文君实业有限公司急需部分资金,欲向原告借款。张加军愿为此借贷担保并承诺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鉴于对张加军的了解和信任便答应其要求。后原告以自己三套房产作抵押从济南市商业银行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06年5月19日原告与贾文、张加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人为贾文,担保人为张加军。原告将58万元款项贷出后交付给被告张加军。后经了解,该款张加军只转交给贾文31万,剩余27万由张加军截用,对该事实张加军并不否认。此后,贾文未能支付原告利息及本金。2007年5月21日,原告与妻子共同将该到期贷款及利息全部偿还银行。原告还款后便要求张加军承担担保和还款责任,张加军始终承认该债务,并于2008年始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欠款。为解决此债务,2014年6月19日在张加军家中,张加军与其妻子吴慧提出由他们在三个月内再偿还原告25万元后,原告放弃对张加军的追偿权。经原告同意后,张加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两被告直到2014年11月3日才偿还原告5万元,仍有20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加军偿还欠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加军辩称,贾文是借款人,我认为应该一并起诉贾文,我没有用钱,钱是给贾文还账了,我只是给他担保,对于原告请求的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这是我们协商的,我还给原告25万��,原告就不再找我让我承担担保责任了。我可以还原告钱,但是现在没钱还。被告吴慧辩称,我与被告张加军已经离婚了,与我没有关系,我不应该还这个钱,自始至终我也不知道这个钱,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借款人济南文君实业有限公司、贾文,担保人张加军与原告刘继勃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兹有济南文君实业有限公司,贾文借用刘继勃房产证三套,用于贷款:伍拾捌万元整。银行贷款期限壹年,银行贷款利息由贾文承担,并负责银行贷款所需一切手续费用。贾文借用刘继勃现金伍拾捌万元整,由贾文每月付给刘继勃利息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付给刘继勃利息,由2006年5月26日起,每月付一次利息。贾文借刘继勃银行贷款,贾文愿以楼770㎡做为借款抵押。”2008年5月16日,贾文、张加军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份,载明:“兹有济南文君实业有限公司,贾文借用刘继勃房产证三套,用于贷款:伍拾捌万元整。银行贷款期限壹年,银行贷款利息由贾文承担,并负责银行贷款所需一切手续费用。贾文借用刘继勃现金伍拾捌万元整,由贾文每月付给刘继勃利息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付给刘继勃利息,由2006年5月26日起,每月付一次利息。于2007年五月二十一日,刘继勃以用现金伍拾玖万元将房产证收回,由贾文支付刘继勃,伍拾玖万元整,另付以上条款所有利息。借款人:贾文、担保人:张加军。”后原告一直要求贾文还款,并要求被告张加军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6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张加军协商,由张加军向原告偿还25万元,之后被告张加军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其未约定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被告张加军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继波现金贰拾伍万元整,三个月付���,以后贾文所有欠条和欠款都与张加军无关。”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偿还原告5万元,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张加军偿还剩余欠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吴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结婚,2012年7月20日离婚。原告提交银行提款凭证若干,拟证明其已将借款交付贾文及张加军,另提交贷款偿还凭证若干,拟证明其已将银行贷款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欠条、取款凭证、借款凭证、贷款扣款单、存款凭证,被告吴慧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加军作为贾文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其应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与被告张加军达成协议,被告张加军向其偿还25万元后,原告不再要求其承担贾文借款的担保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张加军应依约还款,但所还款项应视为履行贾文借款的担保责任。被告张加军已偿还原告5万元,故应再偿还原告剩余2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此笔欠款实为被告张加军履行担保责任,且双方签订欠条时亦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款项,系被告张加军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吴慧同意共同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继勃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继勃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继���对被告吴慧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刘继勃负担100元,被告张加军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