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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青龙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青龙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青龙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郑小军。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青龙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