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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傅绍军与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军,付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傅绍军,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孙京军,系佳木斯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德江,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绍军与被告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绍军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绍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