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傅绍军与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军,付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傅绍军,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孙京军,系佳木斯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德江,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绍军与被告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绍军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绍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