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淑贞、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贞,程琳,王云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合。被告李淑贞。被告程琳。被告王云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淑贞、程琳、王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基于自己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4725元,由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熙明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杨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