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肖仕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仕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77号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56162695-1。法定代表人李中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锋,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肖仕斌,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仕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仕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仕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