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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祥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祥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东。被告:叶祥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祥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