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建卡、李筠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777号申请执行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紫竹林院路31号华澳中心2号-10。申请执行人刘建卡,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筠,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住六合区方水路168号C区303室。法定代表人孙东明。申请执行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建卡、李筠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建卡、李筠人民币6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2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稿纸签发:核稿:2015年5月28日承办人(或拟稿人):章跃辉2015年5月2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