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曹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润年,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某甲,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檀迪杰,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诉被告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润年、被告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檀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系再婚,2011年1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30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婚生子查某乙出生。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嘴、打架,加上被告性格暴躁,作风不正,从不顾及家庭。2014年8月,我与被告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从那时,我与被告分居至今,从不联系,互不往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查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婚生子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的���况。5、望江县医院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婚后已经做了节育手术,不能生育了。原告查某甲辩称: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再婚是事实,结婚时间以及婚生子的情况都是事实。婚后,双方一直外出务工,都是我挣钱养家。婚生子出生后,也一直随我以及我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发生争吵、打架,我不存在性格暴躁以及存在作风问题。原告这次起诉离婚,我并不知情。原告与我母亲争吵,负气出走,但是我不知情。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婚生子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的情况。3、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再���。4、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查双结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婚生子由其奶奶照看的事实;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原告性格暴躁。5、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查汗犬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同证据4。6、高士镇佩山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系再婚以及婚前生育一女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3、4、5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均达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3均无异议。证据4、5,被调查人是被告的父母,而且内容与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不能达到被告证明婚生子情况的目的。证据6三性存在瑕疵,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望江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查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应异人民审判员  聂金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