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洪波与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波。上诉人王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徐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徐洪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王国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50元,由上诉人王国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宋宗明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