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云、黄飞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云,黄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武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饶南桥。被申请执行人:石云,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石人嶂。被申请执行人:黄飞燕,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云、黄飞燕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始卫计征决(2014)第7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石云、黄飞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10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尚欠缴社会抚养费61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韶始法行非诉审字第4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强制执行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37.4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易远明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