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士华与关金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华,关金星,齐齐哈尔农垦南北外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刘士华,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关金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南北外运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华与被告关金星、齐齐哈尔农垦南北外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刘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