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国庆与陈超、刘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庆,陈超,刘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郑国庆。被告陈超,农民。被告刘蕊,农民。本院在审理郑国庆与陈超、刘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庆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