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怀彬与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彬,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960号申请执行人朱怀彬。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庄村阚庄组。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怀彬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怀彬偿还欠款25200元。因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房产、汽车等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现被执行人扬州市洪德汽车配套件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本院依法处置中。本案现执行到位本金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已对本案待处置资产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正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