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贾某,男。委托代理人:周宜平。被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贾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