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XX和与五家渠市鼎鑫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和,五家渠市鼎鑫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83号申请人XX和,男,1966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鼎鑫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13连,凤凰路西侧,甘漠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波。申请人XX和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鼎鑫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和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鼎鑫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XX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