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崔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秉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相识,于2015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8日举办婚礼。被告没有稳定工作,由于原告婚后在中宁县教育系统工作,只能每周末回家居住。被告赌博成性,经常出入赌场,举债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其用于偿还婚前债务、赌博等个人债务25.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崔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在2015年2月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2015年2月18日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马某某在婚后存在赌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3.借款光盘三张,证明被告在崔某名下借款及借款去向的事实;4.赌博光盘一张,证明被告玩赌博的事实。被告马某某对原告崔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属实。证据4录音是我的声音,原告和我对话时是我吹牛着呢。被告马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好着呢,双方之间发生了一些小事。被告没有25.5万元的债务,原、被告在古雁投资公司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婚前开店的债务,借贺某的3万元,是用于被告父亲的事情上。这9万元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其他债务被告不清楚。被告没有赌博,只是与朋友一起玩玩。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返还彩礼102000元。被告马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崔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崔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2、3,被告马某某无异议,且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4,被告认为该对话是被告给原告吹牛,并未赌博,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反映被告有赌博行为,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及被告的赌博行为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以双方名义在固原古雁投资公司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婚前个人债务,以被告名义借贺某3万元用于借给被告父亲使用,以原告名义借银川上海富友投资公司5万元用于借给被告父亲使用,以原告名义在银川宜人投资公司借款3万元,借原告母亲2万元,借原告信用投资卡2.5万元,借吴某1万元,欠手机款4800元。共同债权有被告给他人借款7万元左右。无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万元、金银首饰款2万元、衣服款3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某属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也有赌博行为,加之双方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未建立起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借固原古雁投资公司6万元、贺某3万元、银川上海富友投资公司5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及借给被告父亲使用,因此该14万元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借银川宜人投资公司借款3万元、吴某1万元,欠手机款48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借原告母亲2万元、透支原告信用卡2.5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共同债权有被告给他人借款7万元左右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原、被告生活时间较短,支付彩礼给被告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彩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所借固原古雁投资公司6万元、贺某3万元、银川上海富友投资公司5万元、银川宜人投资公司3万元、吴某1万元,欠手机款48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责偿还;借原告母亲2万元、透支原告信用卡2.5万元由原告崔某负责偿还;三、共同债权有被告给他人借款7万元左右归被告马某某所有;四、由原告崔某返还被告马某某彩礼4万元,该款由原告崔某直接偿还其在银川宜人投资公司借款3万元,吴某1万元;五、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秉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