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744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744号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梁某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1149.1元分配到位。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受害人梁某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荣杰审判员 陈宇宏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