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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兄弟电器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郑州市二七区兄弟电器商行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马晓贵之妻。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兄弟电器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兄弟电器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晓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赵��磊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 正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向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