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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阿美与张志平、黄雪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阿美,张志平,黄雪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梁阿美,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平,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雪虾,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梁阿美与被告张志平、黄雪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阿美的委托代理人许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平、黄雪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阿美诉称,被告张志平于2014年10月31日向我借款3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2分利息,期限1年(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并出具《借条》一份。张志平自2015年3月31日起没有向我支付利息,且张志平另向我借款三笔合计265000元均已到期没有还款,原告可以在期满之前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系被告张志平与黄雪虾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张志平、黄雪虾共同偿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志平、黄雪虾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张志平向原告梁阿美借款300000元,约定每个月支付2分利息,期限1年,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张志平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另查明,被告张志平于2015年2月26日、3月1日和3月26日分别向原告梁阿美借款200000元、50000元和15000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15年4月25日、3月31日和4月15日届满。该三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志平均未偿还。为此,原告均已另行起诉,要求被告张志平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已分别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又,被告张志平、黄雪虾于2007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福建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证》,龙海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梁阿美主张被告张志平向其借款300000元,有张志平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应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志平向原告梁阿美借该300000元虽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张志平另行向原告所借的三笔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且张志平仍未予以偿还,由此表明张志平对本案300000元借款仍将不会按约履行,本院认定该300000元借款加速到期,原告要求偿还,应予支持。该笔借款系发生于被告张志平与黄雪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志平与黄雪虾共同偿还。原告梁阿美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自认利息收至2015年3月31日止,应予采纳。被告张志平、黄雪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平、黄雪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阿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张志平、黄雪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通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境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吴刚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