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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钟,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子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波,该公司技术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撤回起诉,被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被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减半收取案件本诉受理费2002元,邮寄费20元,共计2022元,由原告武汉恒巨科技有限责任公负担(已付);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武汉联合亿泊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