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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徽三兴商务有限公司横山宾馆与广德县骨外科医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兴商务有限公司横山宾馆,广德县骨外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商务有限公司横山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易远兰。被执行人:广德县骨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阳春。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商务有限公司横山宾馆与被执行人广德县骨外科医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6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县骨外科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