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春香与韩秀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付春香,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韩秀艳,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付春香与被执行人韩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春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付春香与被执行人韩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