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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春香与韩秀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付春香,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韩秀艳,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付春香与被执行人韩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春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付春香与被执行人韩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