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刁彦与李松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彦,李松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45号原告刁彦,男,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红石砬村西沟组。委托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司法局三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琪,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北票市土地局职员,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彦与被告李松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刁彦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金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