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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刁彦与李松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彦,李松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45号原告刁彦,男,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红石砬村西沟组。委托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司法局三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琪,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北票市土地局职员,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彦与被告李松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刁彦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金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