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进军合同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二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进军,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住兰州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陶花、谢富萍,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进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兰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进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上诉人张进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崇武代理审判员 李 天代理审判员 张锡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