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刘某,农民,河北省张北县弘丰城16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马某,农民,河北省张北县弘丰城16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