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执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岛与刘英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岛,刘英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执字第01847号申请执行人::吴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英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宿埇执字01817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