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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其身体欠佳,被告常外出不归,其有病无人照顾,夫妻分居两年有余,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与原告结婚前,原告承诺每个月给其500元,婚后并未兑现;其不是外出不归,而是回老家看望儿子,原告从未和其回过老家,每次给其买好车票,送其到车站;原告有病,其尽力照顾;双方居住在40平方米的房子,共同生活,从未分居。现其年过六十,为了原告和自己今后生活能相互照料,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退休职工,被告叶某某原籍陕西省安康市,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户籍亦迁至原告所在村组,婚后双方无子女,尚能和睦相处。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亦曾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争吵。近年来,被告闲暇之余和村中其他人玩牌娱乐,一年中,逢年过节回原籍看望儿子儿媳,尤其是原告有病未能得到被告悉心照顾,引起原告不满,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妻子职责,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请求原告善待自己,今后可以不玩牌娱乐,愿意照顾原告生活,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各异,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多年,且双方均系再婚,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只是近年来,原告被查出患有多种疾病,在生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而被告闲暇之余玩牌娱乐,逢年过节回原籍看望儿子儿媳,未顾及原告感受,从而导致夫妻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伤害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被告表示愿尽力照顾原告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坚持离婚,显属不妥,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和睦的家庭关系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维护,不应建立在金钱之上。原告虽曾许诺每月给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随着双方生活的需要,被告不应因原告从前的承诺未兑现而影响夫妻关系,被告在安排好夫妻生活的前提下回老家看望其子亦属常理,原告对此不应过分计较。现原、被告步入老年,更应珍惜再次组建的婚姻家庭,相互照顾,不计前嫌,共建和睦家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