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瞿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特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