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宗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