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祝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58号原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祝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祝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某撤回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