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助新,湖南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再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