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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助新,湖南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再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