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储成忠与李龙官、刘美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成忠,李龙官,刘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20号原告储成忠,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庚、吴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官,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美容,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成忠诉被告李龙官、刘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俩被告价值1517773.33元���财产,并提供自有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龙官、刘美容所有的价值1517773.33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储成忠为本案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审判员 林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