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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如给也与祁海吉者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67年6月4日,文盲,农民。被告祁某某,女,东乡族,现年35岁,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祁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后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代理审判员  葛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