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卓一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卓一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进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民,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娟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卓一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卓一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69元,减半收取933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3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志芳审 判 员 张成镇代理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