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智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智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