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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学进与于康全、安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康全,安云霞,朱学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康全。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云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进。委托代理人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朱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康全、安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