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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晓旭与赵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旭,赵春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李晓旭,女,汉族。被告赵春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旭诉被告赵春晖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李晓旭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