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霍玉珍申请全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珍,全广辉,曲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霍玉珍,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全广辉,男,汉族,职业农民,地址肇州县。被执行人曲淑波,女,汉族,职业农民,地址肇州县。霍玉珍申请执行全广辉、曲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玉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余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朝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凤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