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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