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