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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民初字第0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左志成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成,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民初字第03574号原告左志成,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杨天福,男,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7号6层,注册号500107300012520。负责人周泽明。本院受理原告左志成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左志成起诉主张其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口头约定由该公司将其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属重庆市渝北区范围内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左志成承包施工,已向该公司缴纳定金20000元,后该公司未向其交付工程施工。现原告左成志起诉要求该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从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赔偿追索前款而产生的差旅费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由于原告左志成起诉标的的基础法律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且确定原告左志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首先涉及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审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原告左志成主张承包的建设工程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且属重庆市渝北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应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 学 军人民陪审员 王 克 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