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凌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忠良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陆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