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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春梅与于春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梅,于春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14号原告:马春梅,女,回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亚中小区6栋。被告:于春雷,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5层。组织机构代码:58022809-4.负责人:孔德森,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梅诉被告于春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梅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香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