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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82-3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7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徐某乙所有的挂靠在徐州远洋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远洋货8货船一艘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某乙所有的挂靠在徐州远洋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远洋货8货船一艘的查封。审 判 长  胡从立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