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进社与张进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社,张进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张进社。被告张进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社与被告张进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进社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齐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