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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进社与张进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社,张进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张进社。被告张进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社与被告张进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进社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齐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丽亚 搜索“”